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

Society Related-53, 小民應該有的消費作為及責任

消費者在面對大型商業集團或公司的不合理謀利方式,如飯店、餐廳、旅館、航空公司、百貨公司、大賣場、、、,不論大小,不要輕易息事寧人,個人因此而姑息養奸,可能造成更多人受到同樣不合理待遇,甚至有惡劣行為者,反而得以財富集中。
大家應該有強勢要求及作為,善用公平會、中央消保會及地方法規會、消保官、及各大媒體及雜誌之申訴或報案管道,強化必要作為,以免大型商業團體及公司,造成更多人及更長期之持續惡行。
如果代理或銷售國外商品的廠商及在國內之國外服務業,即使雇用了台灣人,我們也應更注意其是否以台灣百姓消費之福址為優先考量,而非只是以不良方式,在此聚財而已。
莫放任惡商家、莫以消極之不為,培養了積極的惡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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