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(2011/02/25)為了消基會再挑起的媒體報導酒精膏燃料之安全管理,及是否訂CNS國家標準,或全面禁用甲醇一案,再度召開並主持會議。
此事其實在2009/12/14已召開過會議,決定以14項其他已訂的國家標準及規定,由其他主管機關利用來管理此對大眾有風險之產品;此產品在台灣用最多,不安全,也不應訂國家標準,免落入以標準鼓勵此一不安全商品之廣泛使用。
酒精膏之酒精,其實是甲醇以氫氧化鈉及染料固化後之燃料。在室內密閉空間使用,有其危險性,甲醇一旦食入也有毒性,實不宜增加其使用方式及範圍。
即使民間團體消基會要求,媒體報導甚至有些誤導,今天在消防署、經濟部、環保署、衛生署、消保會等所有機關代表到場,民間產品生產公會理事長出席,近二十位資深教授級技術委員出席的CNS技術委員會上,再度一致性決議不為此危險商品背書 (其中含三位消基會委員, 第四位關鍵者缺席)。
我甚至以主席的身分說,如果一旦訂出標準,即使商品合標準,而百姓使用普遍,仍然因其發生火災或中毒,消基會應負擔全責!這是行為和商品應分別考量的事,菜刀可用來作餐,也可殺傷人;並不是有人要吃安非他命,或抽煙,就要訂安毒及煙的CNS國家標準的,否則就有鼓勵之嫌了!
消基會是一文教基金會,應該多作和消費相關的文化和教育宣導工作,如此短視而不專業的利用及操作媒體,而消耗公資源的作法(每次動用CNS會議及人力,就已耗不少公資源了,更何況媒體也動用了!),我是看不下去的,更何況消基會財大勢大,一個號稱公益團體的大民間組織,在台北市、縣、台中、台南、高雄市均有樓有地,財產可都以千萬、億計,公益團體如此累積財產者(即使是行天宮、北港媽祖廟也僅在一地有產業而已!),如果不好好利用資源作應該作的事,(許多善男信女,還不停在捐哩!)把消費文化導向正確永續的方向的話,而又用了"消費者"此一等於所有百姓的名稱,當招牌時,更是不該,倒底是公益還是在營利呢?
這些財產在法律的考量下,登記在何些人名下呢?我一直說這些應是公共財哩!
消基會管東管西,誰管消基會了?獨大? 每個人幾乎都是消費者吔!我也是吔!用了我們的名稱, 應為正義合理的社會事吧? 更有前瞻為社會的義務吧!
昨天的非凡電視新聞,提到消基會為消費者爭兩"塊"炸雞翅,不是兩"支"炸雞翅的新聞,令我傷感!
基本上差在文字及廣告圖片的配合而已。這麼大的消費者文教單位,落入爭雞趐?
難道不應告訴大家,炸的食品,炸的雞趐,應少吃嗎?還搶更多不應多吃的!
什麼樣的消費文化及宣導重點才是要務?光導向"佔些便宜"多些"甜頭"的消費行為,媒體也被拉入這樣的行列,不也成了不顧本末的譁眾取寵了?
說真的,消基會這樣一個老團體,我說你要改的,我只列一二,其實太多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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